【招标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公告(海财采〔2023〕2808号)

所属地区:海南海口市 发布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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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海南 海口市 采购单位 海口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海口市档案新馆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光正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 项目编号:HNZY2020-15B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档案新馆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江西远洋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科技产业园金属区新望路6号
      当事人2:江西华鑫环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江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大道 666 号
    当事人3: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光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当事人4: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坤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 105 国道洋湖工业区
    四、项目基本情况
海口市档案局委托海南政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海口市档案新馆设备采购项目(B包)活动(项目编号:HNZY2020-15B,以下简称档案馆B包项目),预算金额***元。江西华鑫环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江西远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系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为光正公司,中标金额***元。经查,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局认为,远洋公司、华鑫公司、光正公司、金都公司的投标文件部分内容高度一致,且均承认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制作,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另在本局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中标供应商光正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23504元;对投标供应商远洋公司、华鑫公司、光正公司、金都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4690元。
六、其他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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