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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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海南 三亚市 | 采购单位 | 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决定书
海棠财采罚〔2024〕1号
采购人: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施能艺
联 系 人:***
电 话:***
一、违法事实
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均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且在同一年度内的3个合同服务内容雷同或含盖,合同金额合计均已达到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但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是把同一年度内雷同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进行拆分规避了政府采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给予警告。又根据《中共三亚市海棠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的通知》(海棠办发〔2023〕26号)要求,组建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加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因此,处罚结果由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承担。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三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司通〔2020〕51号)规定,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决定书
海棠财采罚〔2024〕1号
采购人: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施能艺
联 系 人:***
电 话:***
一、违法事实
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均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且在同一年度内的3个合同服务内容雷同或含盖,合同金额合计均已达到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但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是把同一年度内雷同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进行拆分规避了政府采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三亚市海棠区原行政审批服务局给予警告。又根据《中共三亚市海棠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的通知》(海棠办发〔2023〕26号)要求,组建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加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因此,处罚结果由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承担。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三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司通〔2020〕51号)规定,三亚市海棠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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