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海财采〔2024〕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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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海口市人民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HNZC2023-072-003RR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浛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敏昌街43号2栋212
联系人:罗爱婷 联系电话:13535839314
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
联系人:贾玲 联系电话:0898-68501635/13976096820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口市人民医院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项目编号:HNZC2023-072-003RR,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1月8日组织评审活动,2024年1月10日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成交供应商为海口东方嘉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州浛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因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2月6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本次投诉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起的本次投诉中,投诉事项一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十、十二成立;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三)海口市人民医院和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继续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项目编号:HNZC2023-072-003RR)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浛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敏昌街43号2栋212
联系人:罗爱婷 联系电话:13535839314
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
联系人:贾玲 联系电话:0898-68501635/13976096820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口市人民医院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项目编号:HNZC2023-072-003RR,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1月8日组织评审活动,2024年1月10日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成交供应商为海口东方嘉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州浛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因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2月6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本次投诉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起的本次投诉中,投诉事项一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十、十二成立;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三)海口市人民医院和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继续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疗设备一批(三次招标)(项目编号:HNZC2023-072-003RR)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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