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琼山区清泉桥危桥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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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口市琼山区清泉桥危桥改造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琼山区清泉桥危桥改造工程
二、建设单位: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该项目为琼山区清泉桥危桥改造工程,主要对三仙公路S320省道路上清泉桥进行拆除重建,结合同路其他已还建、改造桥梁宽度,该桥还建路幅定为5m(人行道)+14m(双向四车行道)+5m(人行道)=24m。桥梁总长25.0m,跨度布置1*15m,上部采用贝雷架现浇普通钢筋混凝土箱梁,下部采用重力式桥台。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二)项目地点:海口市琼山区;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约1149.66万元(以政府相关批复为准)。
四、服务范围:负责本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测绘(包括防洪评价测量的数据)的招标代理工作,其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并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招标代理费用,由本项目获批的二类费用支付,其余招标项由第三方中标人支付。
五、招标控制价:4.83万元
六、结算方式: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结算,并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概(预)算批复中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以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计提。)〔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七、资格审查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二)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参选单位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档案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五)未满足以上资格审查4项要求的均按废标处理。
八、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招标代理的单位可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日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30,逾期不予受理),按以下顺序整理提交报名资料1套(资料加盖公章,密封报送)。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须体现下浮率及报价金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报名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九、参选文件的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1日16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盖章密封和加写标注的参选资料,比选人不予受理。
(三)资料递交地址: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1号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电话:16689767770
十、比选办法
(一)比选人根据各参选人递交的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参选人报名不足3家的,则重新发布比选公告。中选候选人将于比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1)。
特此公告。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1、资格审查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价格指标(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经营业绩(20分)
(4)服务方案(30分)
3、评分细则
附件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XXX项目
委托方(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资金来源: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测量、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代理工作。其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并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招标代理费用,由本项目获批的二类费用支付,其余招标项由第三方中标人支付。(以招标文件公告的服务内容为准)
三、合同暂定价款
本次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为:¥元(大写:),投标下浮率为XX%。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海口市
九、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可支付受托人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 %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3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支付受托人代理报酬;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支付受托人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完成了全部代理报酬的支付申请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执行
2.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1.2、本合同协议书;
2.1.3、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汉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1.1招标文件的编制;
4.1.2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确定投标人;
4.1.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4.1.4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4.1.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1.6公开招标。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①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用地许可证;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说明;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等)。
③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委托期限相应延长。
④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委托人的代表,配合受托人工作。
⑤委托代理工程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2 日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委托期限相应延长。
⑥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⑦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6)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管理机构人员表: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本项目代理工作服务周期为整个项目前期全过程,自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算。
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公开招投标:
①拟订招标方案 -- 2个工作日
②编写招标文件及审查备案 -- 5个工作日
③发出招标公告 -- 3个工作日
④发放招标文件 -- 1个工作日
⑤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备案及发放(如果有) -- 1个工作日
⑥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 -- 1个工作日
⑦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20个日历日
⑧接受投标 -- 1个工作日
⑨组织开标、评标 -- 1个工作日
⑩招标结果备案 --1个工作日
⑪中标结果公示 --3个工作日
⑫编写评标报告 -- 1个工作日
⑬在中标结果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委托人的确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负责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告知工作 -- 1个工作日
⑭根据委托人的确认,退还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个工作日
注: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为预计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的审理时限、委托人的工作内容变更等原因做相应调整。以上招标工作总时间为46日历天,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委托人确认。
竞争性磋商:
①拟订招标方案 -- 1个工作日
②编写招标文件及审查备案 -- 1个工作日
③发出招标公告 -- 1个工作日
④发放招标文件 -- 5个工作日
⑤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备案及发放(如果有) -- 1个工作日
⑥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 -- 1个工作日
⑦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5个日历日
⑧组织开标、评标 -- 1个工作日
⑨中标结果公示 --1个工作日
⑩编写评标报告 -- 1个工作日
⑪在中标结果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委托人的确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负责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告知工作 -- 1个工作日
⑫根据委托人的确认,退还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个工作日
注: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为预计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的审理时限、委托人的工作内容变更等原因做相应调整。以上招标工作总时间为24日历天,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委托人确认。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交通与通讯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①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③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④委托人有权确定受托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①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③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④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外,其余的资料、文件只需受托人盖章签字。
⑤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
①本次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为:¥元(大写:),投标下浮率为XX%。
②结算方式: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结算,并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概(预)算批复中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以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计提。)
③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汇率:∕ ;
④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
⑤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审批概(预)算批复中列入的招标代理费,其中标通知书均发出并移交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一次性付清全部代理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前,受托人应当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应由中标人支付的代理报酬,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⑥委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提交支付申请时,因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
⑦受托人已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配套资金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了充分了解,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时,受托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5) 受托人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受托人应当按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的千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向受托人申请支付任何费用,且受托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对于合同中受托人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优先从未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海口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
17、补充条款:
招标代理报酬含专家评审费、招标公告费、公示费、文件编制费、税费及相关备案表格等全部费用,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主张其他费用。
二、建设单位: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该项目为琼山区清泉桥危桥改造工程,主要对三仙公路S320省道路上清泉桥进行拆除重建,结合同路其他已还建、改造桥梁宽度,该桥还建路幅定为5m(人行道)+14m(双向四车行道)+5m(人行道)=24m。桥梁总长25.0m,跨度布置1*15m,上部采用贝雷架现浇普通钢筋混凝土箱梁,下部采用重力式桥台。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二)项目地点:海口市琼山区;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约1149.66万元(以政府相关批复为准)。
四、服务范围:负责本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测绘(包括防洪评价测量的数据)的招标代理工作,其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并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招标代理费用,由本项目获批的二类费用支付,其余招标项由第三方中标人支付。
五、招标控制价:4.83万元
六、结算方式: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结算,并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概(预)算批复中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以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计提。)〔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七、资格审查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二)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参选单位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档案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五)未满足以上资格审查4项要求的均按废标处理。
八、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招标代理的单位可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日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30,逾期不予受理),按以下顺序整理提交报名资料1套(资料加盖公章,密封报送)。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须体现下浮率及报价金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报名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九、参选文件的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1日16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盖章密封和加写标注的参选资料,比选人不予受理。
(三)资料递交地址: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1号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电话:16689767770
十、比选办法
(一)比选人根据各参选人递交的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参选人报名不足3家的,则重新发布比选公告。中选候选人将于比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1)。
特此公告。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1、资格审查
序号 | 资格审查评议内容 | 参选单位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 |
2 | 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
3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参选单位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档案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 |
结 论 |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价格指标(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经营业绩(20分)
(4)服务方案(30分)
3、评分细则
序号 | 评比项目 | 评比内容 | 分值 |
1 | 报价 | 所有参选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为基数、报价接近平均值的得30分,依照报价与平均值的绝对值排位名次从总分值当中每排位靠后一名得分递减3分 | 30 |
2 | 项目团队 | 1.项目负责人(满分10)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5分;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本项满分10分; 2.其他人员配备:(满分10) 在本单位工作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具有海南省财政厅或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供人员名单相关资料,每提供一名得2分,本项满分10分; (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本单位所缴纳2024年招标前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20 |
3 | 经营业绩 | 参选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承揽招标代理业绩,每个5分,满分20分。 证明材料:参选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20 |
4 | 服务方案 | 根据服务的各阶段,如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时限保障措施、工作流程及工作要点、工作制度、人员安排及岗位职责、廉洁从业措施、保密从业措施等描述,流程合法,过程清晰。 (1)方案思路清晰、内容全面,实施办法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服务措施完善,可行性高得20-30分; (2)方案思路一般、内容一般,实施办法一般,操作性一般,服务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得10-19分; (3)方案思路差、内容差,实施办法差,操作性差,服务措施差,可行性差得1-9分。 | 30 |
合计 | 100 |
附件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XXX项目
委托方(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资金来源: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测量、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代理工作。其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并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招标代理费用,由本项目获批的二类费用支付,其余招标项由第三方中标人支付。(以招标文件公告的服务内容为准)
三、合同暂定价款
本次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为:¥元(大写:),投标下浮率为XX%。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海口市
九、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 托 人 |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受 托 人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单位地址 | 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571100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电话 | |
统一信用代码 | 统一信用代码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名 |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开户名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海口金霖支行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267540278090 | 帐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可支付受托人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 %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3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支付受托人代理报酬;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支付受托人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完成了全部代理报酬的支付申请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执行
2.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1.2、本合同协议书;
2.1.3、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汉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1.1招标文件的编制;
4.1.2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确定投标人;
4.1.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4.1.4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4.1.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1.6公开招标。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①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用地许可证;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说明;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等)。
③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委托期限相应延长。
④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委托人的代表,配合受托人工作。
⑤委托代理工程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2 日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委托期限相应延长。
⑥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⑦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6)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管理机构人员表: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职称 | 证号编号 | 专业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招标专员 | ||||||
招标专员 | ||||||
招标专员 | ||||||
招标专员 | ||||||
招标专员 |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本项目代理工作服务周期为整个项目前期全过程,自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算。
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公开招投标:
①拟订招标方案 -- 2个工作日
②编写招标文件及审查备案 -- 5个工作日
③发出招标公告 -- 3个工作日
④发放招标文件 -- 1个工作日
⑤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备案及发放(如果有) -- 1个工作日
⑥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 -- 1个工作日
⑦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20个日历日
⑧接受投标 -- 1个工作日
⑨组织开标、评标 -- 1个工作日
⑩招标结果备案 --1个工作日
⑪中标结果公示 --3个工作日
⑫编写评标报告 -- 1个工作日
⑬在中标结果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委托人的确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负责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告知工作 -- 1个工作日
⑭根据委托人的确认,退还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个工作日
注: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为预计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的审理时限、委托人的工作内容变更等原因做相应调整。以上招标工作总时间为46日历天,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委托人确认。
竞争性磋商:
①拟订招标方案 -- 1个工作日
②编写招标文件及审查备案 -- 1个工作日
③发出招标公告 -- 1个工作日
④发放招标文件 -- 5个工作日
⑤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备案及发放(如果有) -- 1个工作日
⑥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 -- 1个工作日
⑦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5个日历日
⑧组织开标、评标 -- 1个工作日
⑨中标结果公示 --1个工作日
⑩编写评标报告 -- 1个工作日
⑪在中标结果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委托人的确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负责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告知工作 -- 1个工作日
⑫根据委托人的确认,退还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个工作日
注: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为预计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的审理时限、委托人的工作内容变更等原因做相应调整。以上招标工作总时间为24日历天,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委托人确认。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交通与通讯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①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③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④委托人有权确定受托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①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③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④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外,其余的资料、文件只需受托人盖章签字。
⑤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
①本次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为:¥元(大写:),投标下浮率为XX%。
②结算方式: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结算,并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概(预)算批复中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以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算招标代理费用*(1-投标下浮率)的金额计提。)
③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汇率:∕ ;
④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
⑤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审批概(预)算批复中列入的招标代理费,其中标通知书均发出并移交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一次性付清全部代理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前,受托人应当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审批概(预)算批复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费应由中标人支付的代理报酬,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⑥委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提交支付申请时,因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
⑦受托人已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配套资金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了充分了解,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时,受托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5) 受托人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受托人应当按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价的千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向受托人申请支付任何费用,且受托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对于合同中受托人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优先从未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海口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柒份,委托人执肆份,受托人执叁份。
17、补充条款:
招标代理报酬含专家评审费、招标公告费、公示费、文件编制费、税费及相关备案表格等全部费用,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主张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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