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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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 年)
文本
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规划性质
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是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琼山府城历史城区中唯一的历史文化街区。本规划是府城传统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利用的法定文件,在规划范围开展的各项建设活动的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2. 规划依据
(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订)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21 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年修订)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 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年)《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 年修正)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13 年)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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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4 年修正)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07 年)
《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2017 年)
(2) 技术标准、相关规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 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 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 见》(2025 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 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2022 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保护工作的通知》(2021 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 的通知》(2021 年)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住建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办科〔2024〕11 号)
《海南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2025—2035 年)》《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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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海口市府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1 年)
《海口市滨江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城市设计》(2021 年)3.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北至红城湖路—琼山中学南墙—美舍河一线,南至马鞍南横街—高登西街—琼台师范学院 操场北侧—高登东街—河口路,西至朱云路,东至美舍河—建国二横路一 线,总面积约 108.71 公顷。研究范围为琼山府城历史城区范围,总面积 约 165.32 公顷。
4. 规划原则
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 性的保护要求,全面保护府城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代、近代与当代的物质 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 发展相融合,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 保护传承工作,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形成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保 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5. 规划目标
全面深入挖掘、科学评估街区价值特色,保护价值资源、彰显街区 特色。
构建完整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明确管控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品质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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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合理的实施保障和近期实施要求。
6.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21 年至 2035 年。
其中:近期规划年限为2021—2030 年,远期规划年限为 2031—2035 年。
第二章 街区价值与保护内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
街区是明清琼州府城的核心,也是《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年)》中琼山府城历史城区的价值特色和保护要素最集中 的片区。从府城核心价值和建设特色的角度来提炼街区的四项价值特色。(1) 控扼南海、管理海南,南溟奇甸的行政中心。
(2) 弘文励教、文风鼎盛,千年延续的南海邹鲁。
(3) 七井八巷、活态人文的府城特色生活。
(4) 古近传承、当代建设的琼山建筑遗存。
2. 街区保护内容
(1) 保护“一横三纵两片、一河两环、十八街巷”的街区传统格局。
(2) 保护街区现存的琼北传统院落格局,保护现存“路门、院墙、正屋、横屋”格局要素。保护忠介路街道形成的外部骑楼、内部琼北传统 民居的院落格局。
(3) 保护现存琼山城墙遗存,保护东城门外青云桥,保护原美舍河 护城河河道。
(4) 保护古城内现状地形,控制 12 条重要视线通廊。
(5) 分类保护控制街区内 34 条传统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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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传统街巷包括北胜街、绣衣坊、达士巷、打铁巷、尚书直街、尚书横街、小雅巷、忠介路,共计 8 条。
二类传统街巷包括宗伯里、宗伯里一巷、宗伯里二巷、宗伯里三巷、宗伯里四巷、大井巷、马鞍街、马鞍横街、草芽巷、草芽横巷、县前街、县后街、万寿亭街、少史巷、鼓楼街、仁和巷、靖南街、旦巷、城墙街(中 山路西)、城墙街(中山路东)、福地后街(西段),共计 21 条。
三类传统街巷包括宗伯里一横街、中山路、关帝巷、文庄路、东门 里,共计 5 条。
(6) 保护街区内 17 处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琼山城墙(西门、东门)、达士巷古道、府城 鼓楼、琼台书院奎星楼、琼山县学宫大成殿、黄忠义公祠、吴典故居、郑 存礼故居、钟芳井、邢氏祖祠、毋忘“九·一八”国耻纪念碑、林文英烈 士殉难处纪念碑、林文英烈士纪念亭,共计 13 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琼台福地遗址、北胜街古道、王国宪故居、中山亭,共计 4 处。
(7) 保护街区内 20 处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8) 保护街区内已公布的 5 处二类历史建筑、3 处三类历史建筑,保护本次保护规划新增的 33 处建议历史建筑,保护街区内 900 多处传统 风貌建筑。
(9) 保护街区内 8 棵古树名木和 41 处各类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 井、古牌坊、古桥、古院墙、宫庙庵堂、水塔、景观大树。
(10) 保护街区内 15 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街区内优秀传统 文化及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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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琼剧、天后祀奉,共计 2 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土法制糖技艺、海南粉烹制技艺、府城元 宵换花节、海南老爸茶、龙塘雕刻艺术、琼作家具传统技艺/琼作家具制 作技艺,共计 6 项。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琼北传统民居营造技艺、海南斋菜习俗、府城“装马匹”习俗、海南清补凉制作技艺、海南煎堆制作技艺、椰子鸡 烹制技艺、海口糟粕醋制作技艺,共计 7 项。
第三章 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1. 保护范围划定
历史文化街区总面积 108.71 公顷,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两个层级。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北胜街、绣衣坊、达士巷、忠介路、中山路、文庄路、关帝巷、尚书直街、鼓楼街、东门里等道路街巷沿线两 侧区域,面积为 41.89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 66.82 公顷。
2. 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控制要求
(1) 不可移动文物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2)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时,在建筑色彩、功能、规模、材料、风格等方面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3)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修、改善、整治活动时,其体 量、色彩、材质应与街区历史风貌协调。
(4) 建筑物、构筑物、院落、街巷、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措施,及 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后述专项保护控制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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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禁止大规模拆除建设,保护整治应坚持“小规模、渐进式”的 原则。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海口市相关规定。
(6)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 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7) 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条例》的其他相关要求。
3. 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控制要求
(1) 不可移动文物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2)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修、改善和新建、扩建、改建 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方案中应包含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 内容。
(3) 建筑物、构筑物、院落、街巷、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措施,及 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后述专项保护措施要求。
(4) 建设控制地带内改造整治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不得大拆大建。
(5) 受到街区外围五公祠、宋徽宗“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海瑞 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影响的范围,应同时落实文物保护区划 相关要求。
(6) 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条例》的其他相关要求。
4. 建筑高度控制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护 修缮、维修改善的过程中应保持原有的历史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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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扩建建筑严格控制在 3 层以下,总高度不 超过 10 米,且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高度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或扩建建筑高度应控制为 5 层以下,总 高度不超过 20 米,且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高度相协调。超 高建筑可近期保留,远期整治。
第四章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1. 总体原则
根据建筑保护级别、风貌、现状质量情况,分类别提出建筑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治等保护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在进行建筑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或整治之前,应先开展建筑体 检,并依据结构检测和质量评估,在规定范围内选取相应的保护整治方式。修缮
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建筑修缮要保护建筑 的真实原貌。修缮方式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 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建筑修缮要保护建筑的真实原貌,修缮过程中应采用最低限度的干 预和恰当的保护技术。文物修缮应坚持原材料、原工艺修缮。历史建筑应 尽量使用与建筑相同或相似的材料,以保持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同时,应选择环保、耐久、易维护的材料,以确保修缮后的建筑能够长期保持良 好状态。
建筑修缮应坚持加固处理的可逆性和可识别性,任何加固不得损害 原物。经处理的部分要与原物既协调、又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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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修缮需要保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在进行修缮时,应对建筑结 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 术,确保修缮后的建筑结构稳定可靠,不会出现安全隐患。维修
适用于主体结构、外立面有破损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与历 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对建筑结构、外立面、建筑各构件 进行维修加固,提升建筑外部环境。
维修过程中应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件或装饰物。建筑应保持 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建筑主要立面、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 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功能需求予以完善。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风貌的基础上,完善建筑的给排水、市政供暖、供电及燃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建筑正常使用。改善
适用于主体结构、外立面特征基本完整,部分构件损坏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构件改善和 日常保养为主。
改善过程中,应保护建筑有价值的外观风貌特征及门窗、构件或装 饰要素。
在保护其原有风貌特征、与历史风貌不冲突的前提下,对其外观及 内部结构和空间进行适当改造。
5. 保留
适用于结构完整、质量中等或较好的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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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构筑物。
保留建筑近期维持现状,同时加强建筑外部立面的整体管制,避免 出现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远期可结合街区更新项目以及建筑体检情况,依据当时的结构检测 和质量评估,开展维修、改善工作。
6. 整治
适用于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整治改造、整治拆除两种方式。
整治改造,采用改造外观、降低高度、削弱体量的方式,使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整治拆除,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经论证并报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拆除后的空间宜用于改善街区公共开敞空间和景 观环境,提升空间可达性和宜居性;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整治方 案予以拆除重建,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拆除重建后建筑风貌 应与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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