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海财采〔2025〕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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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一期)项目家具家电购置采购包1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HKGP]20251000029[GK]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一期)项目家具家电购置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锐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美苑路36号铭德美景苑1栋802室
联系人:陈永照 联系电话:15008040949
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15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16楼
联系人:王亚男 联系电话:0898-65250519
相关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E区自编13号厂房A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一期)项目家具家电购置采购包1(项目编号:[HKGP]20251000029[GK],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预算金额9,348,316.00元。被投诉人一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同年11月21日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12月2日组织开评标活动,12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12月4日发送中标通知书,公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展公司”),中标金额4,867,812.00元,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异议,向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二被投诉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组织投诉人、二被投诉人和广东华展公司就投诉相关事实进行线下质证。本次投诉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锐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次投诉。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一期)项目家具家电购置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锐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美苑路36号铭德美景苑1栋802室
联系人:陈永照 联系电话:15008040949
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15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16楼
联系人:王亚男 联系电话:0898-65250519
相关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E区自编13号厂房A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一期)项目家具家电购置采购包1(项目编号:[HKGP]20251000029[GK],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预算金额9,348,316.00元。被投诉人一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同年11月21日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12月2日组织开评标活动,12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12月4日发送中标通知书,公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展公司”),中标金额4,867,812.00元,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异议,向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二被投诉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组织投诉人、二被投诉人和广东华展公司就投诉相关事实进行线下质证。本次投诉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锐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次投诉。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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