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关于罪犯王锦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所属地区:海南海口市 发布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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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海南 海口市 采购单位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罪犯王锦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罪犯王锦波,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头市人,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2)琼0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锦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锦波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2023)琼刑终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锦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因判决书内容有错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3)琼刑终53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王锦波刑期更正为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罪犯王锦波于2024年1月25日入监服刑,2024年8月28日分流到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2025年12月3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6日止。
2025年11月13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锦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右肺腺癌cT4N2MIa ⅣA期(双肺多发转移、右侧胸腔恶性积液),非临床治愈期。
2026年3月13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锦波再次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右肺腺癌cT4N2MIb ⅣA期(双肺、骨转移、右侧胸腔恶性积液),非临床治愈期。
2026年4月7日,海口市人民医院对该犯下达病重通知书。
2026年4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锦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发现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程序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26年4月8日,海南省海口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王锦波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4月9日,向我局提请对罪犯王锦波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2026年4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建议我局批准对罪犯王锦波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3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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