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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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海南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 采购单位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
第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制定各种措施,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欧(保亭)绿色数字创新合作区,强化政策引导与要素保障,推动绿色产业、数字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自治县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既有利于发展又充分照顾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立足本地方实际,积极发展康养、低碳、民族医药、旅游等适应本地方资源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企业。
自治机关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产品质量、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应由国家和省开发的矿产资源外,自治县可以自主决定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挂牌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根据本省旅游总体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
自治机关应当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旅游宣传工作,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发展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的方针,提高社会就业率,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自治县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它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乡村振兴工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帮助相对薄弱的乡村,加速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需要迁居的,应当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解决好生产生活用地,引导和帮助原居民到新的聚居点生产生活。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偏远乡村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引导乡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带动家乡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登记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本地方的各项公益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类公益性基金会捐助。
第四章 自治县的社会文化生态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和地方特点,自主制定本地方的社会、文化、生态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救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政策。凡在自治县退休且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自主决定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助学资金,补助考取省重点中学和普通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本地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加大教师培养经费投入,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到高等院校学习。
对到偏远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改善偏远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引导县城优秀教师到边远学校支教任教。
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对教书育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根据每年财政收入情况调整教育经费,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科技网络推广服务体系,开辟科技市场、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机关对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疾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
自治机关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稳定和发展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工作。鼓励城镇医疗人员到基层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和保护民族传统医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民族传统医药进行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来自治县依法办医。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完善孕期和婴幼儿阶段配套支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以上阶段提供社会化服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加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投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加快各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区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国际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九条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第四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防灾减灾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规划、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治水害,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税,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五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禁止在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含网络社交平台)和其他活动中发表或散播影响民族团结的文字、语言、图像、视频等。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各民族的称谓、地名和牌匾、字号等。
第四十六条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开展各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七仙温泉嬉水节。
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建县纪念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其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3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
第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制定各种措施,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欧(保亭)绿色数字创新合作区,强化政策引导与要素保障,推动绿色产业、数字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自治县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既有利于发展又充分照顾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立足本地方实际,积极发展康养、低碳、民族医药、旅游等适应本地方资源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企业。
自治机关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产品质量、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应由国家和省开发的矿产资源外,自治县可以自主决定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挂牌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根据本省旅游总体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
自治机关应当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旅游宣传工作,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发展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的方针,提高社会就业率,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自治县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它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乡村振兴工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帮助相对薄弱的乡村,加速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需要迁居的,应当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解决好生产生活用地,引导和帮助原居民到新的聚居点生产生活。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偏远乡村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引导乡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带动家乡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登记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本地方的各项公益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类公益性基金会捐助。
第四章 自治县的社会文化生态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和地方特点,自主制定本地方的社会、文化、生态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救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政策。凡在自治县退休且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自主决定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助学资金,补助考取省重点中学和普通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本地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加大教师培养经费投入,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到高等院校学习。
对到偏远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改善偏远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引导县城优秀教师到边远学校支教任教。
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对教书育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根据每年财政收入情况调整教育经费,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科技网络推广服务体系,开辟科技市场、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机关对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疾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
自治机关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稳定和发展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工作。鼓励城镇医疗人员到基层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和保护民族传统医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民族传统医药进行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来自治县依法办医。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完善孕期和婴幼儿阶段配套支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以上阶段提供社会化服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加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投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加快各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区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国际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九条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第四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防灾减灾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规划、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治水害,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税,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五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禁止在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含网络社交平台)和其他活动中发表或散播影响民族团结的文字、语言、图像、视频等。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各民族的称谓、地名和牌匾、字号等。
第四十六条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开展各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七仙温泉嬉水节。
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建县纪念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其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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