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湖南交易团车辆保障服务项目合同
【招标信用】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湖南交易团车辆保障服务项目合同: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海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湖南省商务厅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甲方:***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五西路港湾花园A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于2026年4月13日至4月18日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海口市)举办,甲方因参与消博会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团迎送、考察对接、参展人员接送等)需要,向乙方租赁车辆,乙方具备相应车辆租赁资质且自愿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车辆及用途
1.租赁车辆明细
乙方根据甲方消博会用车需求,提供车辆
2.用车用途
甲方租赁车辆仅用于消博会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展人员往返机场、车站、酒店与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之间的接送、交易团考察对接、展会相关公务出行等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营运及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2.租赁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消博会活动安排,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调整用车时间、路线,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绝。
3.租赁期满,甲方需继续用车的,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应按时归还车辆,逾期归还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标准
本合同项下用车服务费用不预设固定总价,所有费用以双方确认的实际用车账单为准。账单核算范围不包括:停车费、超时、超公里费等与本次消博会用车相关的费用。超时超公里乙方应在每次用车结束后,及时记录用车时长、里程、各项费用明细,形成临时账单,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结算方式
(1)结算周期:双方约定按行程结束15个日内结算,乙方应在结算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费用账单,账单需加盖乙方公章。
(2)甲方核对账单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8989027371104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五西路港湾花园A2102室。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
(4)若双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
(5)乙方确认,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或乙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支付时间调整或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6)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及驾驶员,车辆出现故障或驾驶员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整改。
(2)应按时足额支付用车费用,配合乙方核对用车明细、签署账单。
(3)应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转借、转租、抵押、质押车辆,不得指使驾驶员超速、超载、违规行驶,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有义务对乘车人员进行必要的乘车安全提示和管理。如因乘车人员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车辆损坏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的,应由该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车辆实际损失计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用车费用,甲方逾期支付的,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车辆,确保车辆证件齐全、性能良好、清洁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3)配备具备相应驾驶资质、驾驶经验丰富(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熟悉海口市交通路况及消博会场馆周边路线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着装规范、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4)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拖延时间,如需调整,应提前征得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
(5)负责驾驶员的食宿、劳务费用,驾驶员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间,车辆出现故障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场处理,无法当场修复的,应及时更换备用车辆,确保甲方消博会用车不受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消博会用车相关的保障工作,服从甲方合理的调度安排,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用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用车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借、转租车辆或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甲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如证件不全、性能故障、清洁不达标等),或驾驶员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更换,若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租赁车辆的差价)。
4.乙方驾驶员擅自更改路线、拖延时间,或因驾驶失误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因此影响甲方参加消博会相关活动(如导致人员迟到、错过重要对接等),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每发生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若造成重大活动事故或负面舆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预估总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六、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政府管制、消博会活动临时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及时协商后续事宜。
2.因甲方自身原因(如乘车人员违规操作、临时取消用车未及时通知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方原因(如交通拥堵、道路施工、车辆被第三方损坏等)导致用车延误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减少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如有,包括车辆交接单、用车账单、补充协议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送达不能、延误等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 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006122252F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五西路港湾花园A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于2026年4月13日至4月18日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海口市)举办,甲方因参与消博会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团迎送、考察对接、参展人员接送等)需要,向乙方租赁车辆,乙方具备相应车辆租赁资质且自愿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车辆及用途
1.租赁车辆明细
乙方根据甲方消博会用车需求,提供车辆
2.用车用途
甲方租赁车辆仅用于消博会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展人员往返机场、车站、酒店与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之间的接送、交易团考察对接、展会相关公务出行等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营运及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2.租赁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消博会活动安排,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调整用车时间、路线,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绝。
3.租赁期满,甲方需继续用车的,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应按时归还车辆,逾期归还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标准
本合同项下用车服务费用不预设固定总价,所有费用以双方确认的实际用车账单为准。账单核算范围不包括:停车费、超时、超公里费等与本次消博会用车相关的费用。超时超公里乙方应在每次用车结束后,及时记录用车时长、里程、各项费用明细,形成临时账单,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结算方式
(1)结算周期:双方约定按行程结束15个日内结算,乙方应在结算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费用账单,账单需加盖乙方公章。
(2)甲方核对账单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8989027371104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五西路港湾花园A2102室。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
(4)若双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
(5)乙方确认,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或乙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支付时间调整或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6)乙方变更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变更后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通知甲方。在未收到变更信息之前,甲方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及驾驶员,车辆出现故障或驾驶员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整改。
(2)应按时足额支付用车费用,配合乙方核对用车明细、签署账单。
(3)应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转借、转租、抵押、质押车辆,不得指使驾驶员超速、超载、违规行驶,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有义务对乘车人员进行必要的乘车安全提示和管理。如因乘车人员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车辆损坏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的,应由该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车辆实际损失计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用车费用,甲方逾期支付的,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车辆,确保车辆证件齐全、性能良好、清洁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3)配备具备相应驾驶资质、驾驶经验丰富(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熟悉海口市交通路况及消博会场馆周边路线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着装规范、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4)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拖延时间,如需调整,应提前征得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
(5)负责驾驶员的食宿、劳务费用,驾驶员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间,车辆出现故障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场处理,无法当场修复的,应及时更换备用车辆,确保甲方消博会用车不受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消博会用车相关的保障工作,服从甲方合理的调度安排,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用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用车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借、转租车辆或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甲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如证件不全、性能故障、清洁不达标等),或驾驶员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更换,若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租赁车辆的差价)。
4.乙方驾驶员擅自更改路线、拖延时间,或因驾驶失误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因此影响甲方参加消博会相关活动(如导致人员迟到、错过重要对接等),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每发生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若造成重大活动事故或负面舆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预估总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六、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政府管制、消博会活动临时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及时协商后续事宜。
2.因甲方自身原因(如乘车人员违规操作、临时取消用车未及时通知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方原因(如交通拥堵、道路施工、车辆被第三方损坏等)导致用车延误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减少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如有,包括车辆交接单、用车账单、补充协议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送达不能、延误等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 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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