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关于对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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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海南 儋州市 | 采购单位 |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罪犯王不军,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20410XXXX,汉族,海南儋州人,住儋州市国营蓝洋农场八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琼90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罪犯王不军于2023年12月28日入监,刑期未变动。
2026年3月2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不军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左肺腺癌pT3N1M1b IVA期(脑转移) EGFR exon20 T790m突变(非临床治愈期)。2026年6月17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不军再次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左肺腺癌pT3N1M1b IVA期(脑转移) EGFR exon20 T790m突变(非临床治愈期)。
2026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琼一分检暂意〔2026〕5号),意见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王不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6年6月18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8月17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2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2026年3月2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不军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左肺腺癌pT3N1M1b IVA期(脑转移) EGFR exon20 T790m突变(非临床治愈期)。2026年6月17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王不军再次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左肺腺癌pT3N1M1b IVA期(脑转移) EGFR exon20 T790m突变(非临床治愈期)。
2026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琼一分检暂意〔2026〕5号),意见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王不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6年6月18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8月17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王不军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2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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