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比选海口市琼山区乡镇道路“黑化”项目监理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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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海南 海口市 | 采购单位 |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口市琼山区乡镇道路"黑化"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琼山区乡镇道路“黑化”项目
二、建设单位: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
该项目涉及琼山区内5个镇(红旗镇、三门坡镇、大坡镇、甲子镇、旧州镇),包含9条道路(大坡镇农贸市场路、甲子镇甲子正街、甲子镇甲子新街、甲子镇新民墟新东街、旧州镇爱民东路、红旗镇文明西路、红旗镇中学路、红旗镇龙凤街、三门坡镇红明居红明大道),总长为 7753.332m,路面宽度为5-16m,按支路设计标准,总建设面积为75239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修复现状破损混凝土路面后,统一凿毛,加铺5cm厚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甲子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
(三)项目总投资:约1170.9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949.63万元(以政府相关批复为准)。
四、服务范围:海口市琼山区乡镇道路“黑化”项目监理服务工作(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五、服务期限:90日历天。
六、招标控制价:28.73万元。
七、结算方式:参选单位进行下浮率及报价金额报价,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结算方式:①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预算批复的监理费下浮xx%的金额;②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收费标准》标准计算监理费下浮xx%后的金额;③结算价:①与②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八、资格审查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包含监理的内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四)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交通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单位所缴纳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加盖公章);
(五)未满足以上资格审查4项要求的均按废标处理。
九、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可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8日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按以下顺序整理提交报名资料1套(资料加盖公章并胶装,密封报送)。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须体现下浮率及报价金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报名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十、参选文件的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盖章密封和加写标注的参选资料,比选人不予受理。
(三)资料递交地址: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1号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符工 电话:18876156671
十一、比选办法
(一)比选人根据各参选人递交的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参选人报名不足3家的,则重新发布比选公告。中选候选人将于比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1)。
特此公告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1、资格审查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价格指标(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经营业绩(20分)
(4)服务方案(30分)
3、评分细则
xxx项目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xxx公司
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xxx 项目
工程地点:海口市琼山区
工程规模:xxx 。详见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纸。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作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监理投标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价(大写):元整(¥元 )。
六、计划工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工期日历天。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签订日期:年月日。
九、本协议书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住 所: 住 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⑿“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若泄露,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本合同所有款项。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按应付而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责任
43.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3.1.1 监理人的违约
43.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3.1.1.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3.1.1.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3.1.1.4 监理人未按相关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3.1.1.5 违反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3. 1.1.1 目或43. 1.1.3 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3.1.2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监理人应当赔偿因监理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43.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3.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3.2.1 发包人的违约
43.2.1.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3.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3.2.2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若违反本条规定,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部及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海南省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及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2.监理依据:
*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设计文件、预算及招投标文件等。
*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海南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依法订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合同。
*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资料。
第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理人提供设计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各一间,其他一切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申请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投标下浮率为XX%。
监理费以实际监理完成的工程建安费用为计费额,按合同暂定价与概算批复建安费比例及下浮率进行结算,即监理费=合同暂定价/概(预)算批复建安费×实际监理完成的工程建安费用×(1-下浮率)。
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双方一致同意以政府相关财政部门对本工程项目按《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且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作为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各单位应当执行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
2、监理费支付时间与金额:
1)预付款:合同签订通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申请支付监理人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月结算方式:按当月合格计量投资的60%计算监理费用(本合同暂定价/施工中标价×当月计量额×60%),监理人每月向委托人申请进度款前必须提交当月监理报告。
3)支付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止,最终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或委托人核算金额两者最小价款的80%。(含预付款在内)
监理人将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提供的文件递交给委托人后,监理费方可支付至合同价或委托人核算金额两者最小价款的80%。
4)待政府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且本合同项目资金到位后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核算本合同监理费,完成核算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5)委托人每次申请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如监理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委托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延迟申请支付相应监理费用直至监理人提供合格发票为止,且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委托人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因相关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拨款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支付违约金。
3、监理费的结算:
1)本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当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核时,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以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作为监理费结算的最终依据。
2)项目的监理费不因工期的增减而进行调整。
3)因委托人需要而增加委托监理范围,造成附加工作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如果监理人付出额外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委托人可以酌情适当给予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结算款结清后不免除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无。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监理人进场前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交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报委托人审批。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经委托人批复后,不得更换。现场监理人员每周上班时间为6天(周六、周日轮休,轮休期间应根据委托人要求随时到工地投入工作),现场进行施工时有监理人员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委托人可抽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若总监理工程师缺岗一次扣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一次扣罚1000元。总监理工程师应制订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委托人,委托人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留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求调换的权利。
3、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监理人员及其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定确定后,不得在中途私自更改,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能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因总监理工程师离职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其他原因监理人提出更换,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每次罚款2万元,变更技术负责人每次罚款1万元,变更其他技术人员每次每人罚款5000元。
4、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在工地现场召开工程例会,无正当理由,每缺席一次扣罚2000元,其他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应到会人员缺席每次扣罚1000元。
5、监理人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各种迎接政府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及有义务准时参加各级政府、委托人要求召开的相关会议(须提前3小时通知)。若不参加委托人要求的有关会议或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不参加一次扣2000元违约金处理,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迟到一次扣200元违约金处理。
6、监理人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方案、支付报告等资料后,须在5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委托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由于监理人原因,每延误一天,按扣1000元违约金处理。
7、监理人要审核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于14天内完成审查工作,每逾期一天按扣1000元违约金处理。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若与委托人、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核查支付额核减率偏差大于5%的,则按核减金额的5%进行违约处罚扣除金额。
8、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将给予监理人1万元/次的罚款。
9、建设期间,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力。
10、建设期间,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力。
11、项目的监理酬金已包含本合同的所有费用,除本合同价款外,委托人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监理范围外的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12、如项目监理内容增加,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按监理人本项目监理费率计取。
1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监理人将金额为中标价10 %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交予委托人,履约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退还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不计息)。
14、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以专用条件为准。
15、为加强对施工监理过程管理,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合同时附附件一《监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二《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附件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等做为合同附件,以便于项目的现场管理。
16、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合同款项时,因为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任何违约金。
17、监理人已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了充分了解,因政府和相关部门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合同款不能如期支付时,监理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并不得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服务。
18、监理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等款项将直接从监理报酬中扣除。
19、监理人将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递交给委托人后,监理费方可支付至专用条款第九条第2节第3)条款约定的金额。
20、监理人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对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见。监理人要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21、监理人必须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他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22、监理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文明施工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以及其他规定内容。每月的监理报告作为支付监理进度费用的依据。
23、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控制工期完成(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罚监理人每项每天2000元。
24、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监理人应定期回访。对委托人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委托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委托人。
25、监理人擅自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6、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监理人剩余费用,此外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7、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7日内退场,并将与该工程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给委托人,同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8、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人同意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9、因监理人违反约定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或罚款,业主单位有权优先从应付的款项中优先予以扣除。
30、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31、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施工单位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32、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3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34、监理人的工作包含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与监理人相关的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监督实施。
35、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36、监理人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37、监督施工单位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38、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报告后14天内未能完成审查及未报送委托人,导致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附件一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确认书
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了《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后,均一致认为本细则合理、可行,同意在本项目中实施。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本确认书为约束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有效文件。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当日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督促监理机构认真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委托人每月依据本细则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附注:1、监理工作考核评分采用100分制,综合评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大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
2、委托人或其委托的代建管理单位每月将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考核评分向监理公司反馈,并允许监理人合理申辩。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将处于2万元处罚;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建设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附件二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xxx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xxx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海口市琼山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㈠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㈢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㈡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㈢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的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㈣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㈤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色、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㈡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㈢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㈣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同主合同份数。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xxx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xxx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本办法将要求设立统一的监理指挥协调机构,对各监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机构成员拟为项目业主代表、各标段总监为主。具体管理办法尚在制订中。)
主要监理技术人员
二、建设单位: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
该项目涉及琼山区内5个镇(红旗镇、三门坡镇、大坡镇、甲子镇、旧州镇),包含9条道路(大坡镇农贸市场路、甲子镇甲子正街、甲子镇甲子新街、甲子镇新民墟新东街、旧州镇爱民东路、红旗镇文明西路、红旗镇中学路、红旗镇龙凤街、三门坡镇红明居红明大道),总长为 7753.332m,路面宽度为5-16m,按支路设计标准,总建设面积为75239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修复现状破损混凝土路面后,统一凿毛,加铺5cm厚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甲子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
(三)项目总投资:约1170.9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949.63万元(以政府相关批复为准)。
四、服务范围:海口市琼山区乡镇道路“黑化”项目监理服务工作(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五、服务期限:90日历天。
六、招标控制价:28.73万元。
七、结算方式:参选单位进行下浮率及报价金额报价,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结算方式:①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预算批复的监理费下浮xx%的金额;②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收费标准》标准计算监理费下浮xx%后的金额;③结算价:①与②两者间金额最小的为结算价)。八、资格审查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包含监理的内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四)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交通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单位所缴纳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加盖公章);
(五)未满足以上资格审查4项要求的均按废标处理。
九、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可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9月28日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按以下顺序整理提交报名资料1套(资料加盖公章并胶装,密封报送)。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须体现下浮率及报价金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报名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十、参选文件的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盖章密封和加写标注的参选资料,比选人不予受理。
(三)资料递交地址:
地 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1号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符工 电话:18876156671
十一、比选办法
(一)比选人根据各参选人递交的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参选人报名不足3家的,则重新发布比选公告。中选候选人将于比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1)。
特此公告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1、资格审查
序号 | 资格审查评议内容 | 参选单位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包含监理的内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 | |
2 | 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 |
3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 |
4 | 拥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至少3名监理专业人员(注册公路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或初级工程师),提供本单位专业人员相关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缴纳2024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加盖公章。 | |
结 论 |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价格指标(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经营业绩(20分)
(4)服务方案(30分)
3、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规则 | 分值 |
1 | 价格指标 | 所有参选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为基数、报价接近平均值的得30分,依照报价与平均值的绝对值排位名次从总分值当中每排位靠后一名得分递减3分 | 30 |
2 | 项目团队 | 1.项目负责人(满分10) ①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交通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兼并有中级工程师证得10分。 2.其他人员配备:(满分10) 专业监理工程师 1名,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监理员1名,有监理员岗位证或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配备齐全得10分,每缺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证明材料:提供资格证复印件及本单位所缴纳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20 |
3 | 经营业绩 | 参选单位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负责过公路项目监理工作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0分,本项满分20分。 证明材料:参选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20 |
4 | 服务方案 | 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参选文件规范性、完整性、整体性等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0-23分、良得22-15分、一般得14-7分、差得6-0分。 | 30 |
合计 | 100 |
xxx项目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xxx公司
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xxx 项目
工程地点:海口市琼山区
工程规模:xxx 。详见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纸。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作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监理投标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价(大写):元整(¥元 )。
六、计划工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工期日历天。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签订日期:年月日。
九、本协议书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住 所: 住 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⑿“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若泄露,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本合同所有款项。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按应付而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责任
43.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3.1.1 监理人的违约
43.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3.1.1.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3.1.1.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3.1.1.4 监理人未按相关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3.1.1.5 违反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3. 1.1.1 目或43. 1.1.3 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3.1.2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监理人应当赔偿因监理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43.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3.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3.2.1 发包人的违约
43.2.1.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3.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3.2.2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若违反本条规定,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部及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海南省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及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2.监理依据:
*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设计文件、预算及招投标文件等。
*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海南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依法订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合同。
*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资料。
第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理人提供设计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各一间,其他一切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申请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投标下浮率为XX%。
监理费以实际监理完成的工程建安费用为计费额,按合同暂定价与概算批复建安费比例及下浮率进行结算,即监理费=合同暂定价/概(预)算批复建安费×实际监理完成的工程建安费用×(1-下浮率)。
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双方一致同意以政府相关财政部门对本工程项目按《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且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作为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各单位应当执行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
2、监理费支付时间与金额:
1)预付款:合同签订通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申请支付监理人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月结算方式:按当月合格计量投资的60%计算监理费用(本合同暂定价/施工中标价×当月计量额×60%),监理人每月向委托人申请进度款前必须提交当月监理报告。
3)支付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止,最终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或委托人核算金额两者最小价款的80%。(含预付款在内)
监理人将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提供的文件递交给委托人后,监理费方可支付至合同价或委托人核算金额两者最小价款的80%。
4)待政府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且本合同项目资金到位后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告批复核算本合同监理费,完成核算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5)委托人每次申请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如监理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委托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延迟申请支付相应监理费用直至监理人提供合格发票为止,且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委托人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起付款申请,因相关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拨款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支付违约金。
3、监理费的结算:
1)本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当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核时,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以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作为监理费结算的最终依据。
2)项目的监理费不因工期的增减而进行调整。
3)因委托人需要而增加委托监理范围,造成附加工作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如果监理人付出额外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委托人可以酌情适当给予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结算款结清后不免除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无。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监理人进场前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交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报委托人审批。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经委托人批复后,不得更换。现场监理人员每周上班时间为6天(周六、周日轮休,轮休期间应根据委托人要求随时到工地投入工作),现场进行施工时有监理人员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委托人可抽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若总监理工程师缺岗一次扣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一次扣罚1000元。总监理工程师应制订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委托人,委托人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留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求调换的权利。
3、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监理人员及其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定确定后,不得在中途私自更改,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能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因总监理工程师离职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其他原因监理人提出更换,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每次罚款2万元,变更技术负责人每次罚款1万元,变更其他技术人员每次每人罚款5000元。
4、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在工地现场召开工程例会,无正当理由,每缺席一次扣罚2000元,其他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应到会人员缺席每次扣罚1000元。
5、监理人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各种迎接政府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及有义务准时参加各级政府、委托人要求召开的相关会议(须提前3小时通知)。若不参加委托人要求的有关会议或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不参加一次扣2000元违约金处理,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迟到一次扣200元违约金处理。
6、监理人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方案、支付报告等资料后,须在5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委托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由于监理人原因,每延误一天,按扣1000元违约金处理。
7、监理人要审核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于14天内完成审查工作,每逾期一天按扣1000元违约金处理。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若与委托人、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核查支付额核减率偏差大于5%的,则按核减金额的5%进行违约处罚扣除金额。
8、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将给予监理人1万元/次的罚款。
9、建设期间,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力。
10、建设期间,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力。
11、项目的监理酬金已包含本合同的所有费用,除本合同价款外,委托人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监理范围外的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12、如项目监理内容增加,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按监理人本项目监理费率计取。
1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监理人将金额为中标价10 %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交予委托人,履约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退还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不计息)。
14、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以专用条件为准。
15、为加强对施工监理过程管理,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合同时附附件一《监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二《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附件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等做为合同附件,以便于项目的现场管理。
16、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合同款项时,因为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任何违约金。
17、监理人已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了充分了解,因政府和相关部门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合同款不能如期支付时,监理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并不得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服务。
18、监理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等款项将直接从监理报酬中扣除。
19、监理人将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递交给委托人后,监理费方可支付至专用条款第九条第2节第3)条款约定的金额。
20、监理人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对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见。监理人要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21、监理人必须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他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22、监理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文明施工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以及其他规定内容。每月的监理报告作为支付监理进度费用的依据。
23、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控制工期完成(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罚监理人每项每天2000元。
24、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监理人应定期回访。对委托人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委托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委托人。
25、监理人擅自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6、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监理人剩余费用,此外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7、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7日内退场,并将与该工程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给委托人,同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8、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人同意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9、因监理人违反约定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或罚款,业主单位有权优先从应付的款项中优先予以扣除。
30、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31、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施工单位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32、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3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34、监理人的工作包含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与监理人相关的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监督实施。
35、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36、监理人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37、监督施工单位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38、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报告后14天内未能完成审查及未报送委托人,导致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附件一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确认书
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了《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后,均一致认为本细则合理、可行,同意在本项目中实施。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本确认书为约束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有效文件。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当日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督促监理机构认真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委托人每月依据本细则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序号 | 项 目 | 权 重 | 指 标 | 考评标准 |
一、 | 监理人员配置及到岗情况 | 20分 | 1、监理人员配置按投标文件承诺并满足施工要求 | 在业主提出整改要求后仍不能到位的每次扣10分 |
2、总监、专监到岗并正常履行职责 | 缺岗一次扣2分,因总监工作质量原因影响工作每次扣2分 | |||
3、其他监理人员到岗情况 | 缺岗每人每次扣0.5分 | |||
二、 | 工程质量 监理情况 | 25分 | 1、原材料进场检查 | 漏检1项扣5分 |
2、旁站监理 | 缺岗一次扣5分 | |||
3、工序检验 | 对未验收工序继续施工未加制止的每处扣5分 | |||
4、质量缺陷的整改 | 督促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每处扣5分 | |||
三、 | 投资控制 监理情况 | 15分 | 1、施工方案的优化及经济性 | 未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经济分析,每次扣2分 |
2、工程支付报表审核 | 不得超审进度款,与业主审查误差超过5%,每次扣1分 | |||
四、 | 工程进度 监理情况 | 20分 | 1、总进度、月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 | 进度审批和分解明显不能满足进度目标或无法落实的每次扣5分 |
2、进度滞后的处理 | 进度明显滞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或所采取措施不得力每次扣8分 | |||
五、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 | 10分 |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月度检查组织情况 | 按安全监理方案中规定的检查次数少组织1次扣2分,月度检查未组织扣3分 |
2、现场安全隐患及整改 | 未及时督促整改每次扣1分 | |||
3、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次扣1分(含承包人行为) | |||
六、 | 监理内业情况 | 10分 | 1、监理日记、工地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的上报情况 | 按规定时间分别每延迟一天扣1分 |
2、工程变更、施工方案 | 按规定时间每延迟一天扣1分,经监理确认的方案不合理或不可行每项扣2分 | |||
3、业主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 按规定时间每延迟一天扣1分 | |||
4、监理抽检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 | 发现明显错误,每处扣0.5分 |
附注:1、监理工作考核评分采用100分制,综合评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大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
2、委托人或其委托的代建管理单位每月将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考核评分向监理公司反馈,并允许监理人合理申辩。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将处于2万元处罚;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建设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附件二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甲方):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xxx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xxx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海口市琼山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㈠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㈢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㈡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㈢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的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㈣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㈤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色、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㈡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㈢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㈣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同主合同份数。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xxx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xxx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本办法将要求设立统一的监理指挥协调机构,对各监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机构成员拟为项目业主代表、各标段总监为主。具体管理办法尚在制订中。)
主要监理技术人员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资格证号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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